县公安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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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坚决做到不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坚决做到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坚决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九、坚决做到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坚决做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不出现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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