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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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责任落实。压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跟踪责任,杜绝责任悬空、整而不改现象发生。各被审单位要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清单式明责、台账式管理制度,坚持谁的问题谁整改,真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跟踪台账,坚持谁审计谁跟踪,履行好跟踪指导责任。
二是坚持依法整改。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审计要求,依法依规纠正到位;需多部门联动整改的,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联动整改;确因历史遗留、政策所致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依程序上报批准,并制定出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加大整改力度,限期整改。
三是坚持注重长效。各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既要保证整改到位,推动工作,又要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机制。
四是严肃追责问责。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推诿拖延、虚假整改、整而不改,形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落实机制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健全完善的责任体系。各单位对本区域、本领域的审计整改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必须依法履行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督查督办、核实上报职责。各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详细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跟踪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情况收集、督促指导,并将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和典型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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