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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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普遍应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服务、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表彰评优等事项中强化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普遍应用。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市发展改革委、人行xx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以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标识为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整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入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信用档案,特别是对失信记录要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xx)”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降低重错码率,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完善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甘肃xx)”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奖励、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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