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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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分确认。党员及时向党支部申报个人积分情况,党支部要全面了解核实支部党员的积分情况,及时动态记录党员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加分减分。积分记录要经党支部书记审核和党员签字确认。
(三)积分公示。党支部每季度将“党员积分制管理”个人清单、工作台账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党员干部监督。每年年底要对党员全年积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党支部对党员季度积分和年度积分情况均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四)积分申诉。党员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教育整改。党支部对积分出现减分项目的党员,要及时谈心谈话、教育整改。
(六)结果运用。强化结果运用,将积分情况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先评优、绩效奖惩、提拔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并与党员所在部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挂钩。
1.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时,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年积分在80(含80分)以上未评为优秀的,应评为合格;年积分在79分—70分(含70分)的,应评为基本合格;年积分在70分以下的,应评为不合格。
2.预备党员年积分低于80分的,不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干部选拔、学习培训、目标考核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
4.对积分排名靠后的党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诚勉谈话,重点帮教,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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