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日常基础党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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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对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_章程》、《中国_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_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支部书记应知应会的几个问题”(_员网)。
二、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一)支委会设置。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支部委员会设立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支委较少的党支部,纪检委员可以采取兼任的方式设置。
原则上,支委会组成人数一般不能等于或超过该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书记、副书记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支委总人数的半数。
(二)不设支委会的情况。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立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采取差额或等额的方式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并履行支部纪检委员职责。
(三)书记任职条件。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_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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