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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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污染防治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一法一条例”明确了各类污染物防治都要遵循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限期达标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检查中,要推动有关各方依法、科学、精准治污,同时也要对防治新污染物给予高度重视。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都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正在被国家纳入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有关部门及早了解,尽快实现对其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和有效治理。
三是关于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省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环保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3条和省条例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等均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等重要制度。检查中,要重点关注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监管、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治理修复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四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落实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环保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具体职责约38项,省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比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等。检查中,要重点检查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推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第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法一条例”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检查中,要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及时公开生态环境有关信息、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建立环保信息台账等;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第三,社会公众责任义务履行情况。“一法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检查中,要了解公众掌握生态环保知识情况、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自觉分类放置生活废弃物情况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共建共享良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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