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_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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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_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_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_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_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_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_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_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_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_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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