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纪委常委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研讨交流会发言(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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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自我约束,打造过硬监察队伍。“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机关手握监督执纪大权,自身建设至关重要。《条例》专设章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构建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严密监督机制。从严格人员准入,到规范工作流程,再到责任追究,都对我们提出更高要求。作为分管领导,更要带头遵守《条例》,加强对分管部门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让大家时刻保持敬畏之心,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每一次监督检查、每一起案件办理都经得起检验,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监察队伍。
二、把握要点,精准理解《条例》内涵
(一)明确监察范围,实现监督全覆盖。《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范围逐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边界。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精准识别监察对象,确保监督无死角。对于一些以往界定模糊的领域和人员,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兼职情形下的监察问题等,《条例》给出清晰指引。我们分管的监督检查室在开展日常监督时,要依据《条例》,全面梳理监督范围内单位和人员,建立动态监督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真正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让公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二)规范监察权限,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监察权限的规范行使是监察工作的核心环节。《条例》对监察机关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程序要求、审批权限等作出详细规定。例如,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对“严重职务违法”“重要问题”等关键条件进行细化,并明确了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我们分管的审查调查室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使用监察权限。每一项措施的采取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决杜绝随意扩大或滥用监察权限现象,确保监察权力始终在法治框架内正确行使,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提升监察工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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