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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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成立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我院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院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纪检组组长、政工办主任任副主任,其他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设在政工办,考核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政工办、审管办、审监庭、调研科、办公室各抽1-2人组成,按职能组成政工办考核小组、审管办考核小组、审监庭考核小组、纪检监察考核小组、调研考核小组和办公室考核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的绩效考核复评工作,具体详见各附件的备注栏。各部门提供数据必须尊重及配合我院的考核工作,数据的报送必须准确与及时,提供虚假数据的,或超期提供数据的,在该部门考核对应项目中扣分。
第四条 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每项指标得分不得高于设定分值或低于0分。奖励加分与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可超过100分。
第五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由本办法各类附件作出规定。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作出修订。
第二章 部门考核
第七条部门考核分办案部门和非办案部门两类进行。
办案部门:立案庭和书记员科、刑庭、少年庭、行政庭、民一庭、民二庭、新塘法庭、石滩法庭、中新法庭、小楼法庭、执行局。
非办案部门:纪检监察室、政工办、审管办和审监庭、办公室、调研科、法警大队、机关服务中心。
第八条部门考核的内容包括业务项目、队伍管理项目、调研项目、民主测评项目、组织考察项目、奖励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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