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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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负责党员积分管理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支部全体党员积分进行评定和公示。
第七条 党小组为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党员的积分统计、上报工作。每个党小组指定一名小组成员作为记分员(原则上为各党小组的内勤),负责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党小组记分员月底前,根据党员的扣分、加分情况填写《党员积分登记表》(附件3),由党员本人审核签字确认,交党小组长审核通过后上报党支部进行评定。
第九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等情况,核实和评定每名党员的积分,填制《党员积分公示表》(附件4)及时向党员公示积分情况。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当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
第十条 党支部在每月对所属党员进行积分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当月党支部《党员积分公示表》上报分局政工室备案。
第三章 分值设定
第十一条 每名党员初始积分为100分,原则上考核周期为1年(12个月)。
第十二条 次月积分以党支部核定的上月积分作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考核周期最后一个月的积分值为党员最终的年度积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功授奖、推荐提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1月份,每名党员的初始分值重新按照100分计算。
第四章 积分管理
第十五条 党员积分考核实行加、扣分制,由扣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违反扣分标准的由初始分值扣减相应分值,作出突出贡献的则增加相应分值,由此计算出当月的党员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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