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_建设工作实施意见(2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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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五)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在_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的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集体研究的不能个人擅自表态,决不允许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决定。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的领导。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名义或领导签批等方式做出决定。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以及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避免“集中不够”的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避免“非正确集中”的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避免“民主不够”的问题。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等错误言行。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六)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_和上级单位党委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党委会和党委职责。进一步改进党委议事决策的议题设置制度,健全重要议题预告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探索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全面公开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纠偏、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则和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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