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关心关爱实施办法
……(开头部分已省略588字)
第三章 关爱慰问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xx万元,设立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和因公致残、殉职的干部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对因公殉职的干部职工,一次性给予其配偶或子女慰问金xx元;对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按照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五级、六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对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
第八条 对干部罹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干部职工重病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干部职工重病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
第九条 干部职工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慰问金xx元—xx元。
第十条 对曾获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一次性给予慰问金xx元—xx元。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关爱帮扶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帮扶标准。对于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帮扶标准额度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关爱帮扶资金实行集中审批发放和即时审批发放相结合,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每半年(6月、12月),由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所属党支部)向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并出具因公殉职或致残的认定文件、疾病诊断书、住院票据和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仅展示661字,全文共295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