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执法检查组检查《河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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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问题
经过县内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河长的不懈努力,全县河湖生态面貌持续好转,河湖空间管控持续加强,但是在推进河湖治理管护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照《xx市河湖管理条例》《x县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一河一策》等河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个别地方对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群众主动参与河道保护管理意识不强。部分河湖长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管辖流域的河湖督导巡查履职不到位,协调解决问题不够及时有力,协调联动不够,在落实河长制处理涉水涉河工作上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工作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
(二)河湖日常管护探索有待加强。由于河道建设项目投入大、见效慢,更多是获得社会效益,很难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因此社会资本参与河道建设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固定、办公经费不足导致河湖保护疏于应付,管护工作严重滞后。部分河道建设项目存在重建轻管、建后失管的情况,没有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少基层村级组织没有充分调动群众护河、爱河的自觉意识,部分老百姓对河道保护的意识依然淡薄,存在不少污染河道的陋习。
(三)个别区域污染现象仍然突出。一些涉河“四乱”问题还没彻底根除,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乱排乱放现象较为普遍;企业生产废水违法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畜禽养殖企业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乱占乱建问题仍然存在,配套治污设施简陋,畜禽粪便未经规范有效处置就地直排河道不容忽视。部分村庄、厂房和其他设施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历史成因复杂,清理难度极大;部分违法建设项目整治后没有及时转运建筑垃圾,乱建成为乱占,导致老问题变成新问题;部分问题整改后长效管理措施不实,有死灰复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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