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委审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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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合署办公,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数量相当的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视工作需要,可聘请临时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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