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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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充分行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权。《条例》从六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处分条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四个方面,分别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个不同档次的处分。二是明确规定了组织调查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调查组的组成、调查范围、调查权限、调取证据材料以及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具体措施;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审批程序,确保调查工作合法合规。三是明确规定了听取辩护意见程序。《条例》规定办案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以前,应当告知被处分人享有要求组织提供证据、申辩、控告和申请复查的权利;被处分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申请辩护。四是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条例》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和方式,并规定将违法所得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是明确留置、先行羁押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需要先行羁押的五种情形,为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问责义务
(一)坚持严肃问责、规范问责。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细化问责标准和流程,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突出问责重点,对执行_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不严不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对问题多发频发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一个病例动用多个追责主体”的问题。
(二)坚持从严问责、全面问责。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既要追究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又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完善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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