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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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政府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经费由各乡镇和街道负责管理。
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县财政根据城管执法局的绩效考评结果,拨付一定比例资金作为绩效考评奖励,由城管执法局根据考评结果按月或季度进行发放。
第四条 各乡镇和街道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和街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城管执法局要会同县相关部门开展对乡镇和街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第六条 参与考评管理的范围为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所有执法队员,由城管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镇和街道的容貌整治、队容风纪、生态管护和防灭火、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执法程序、县乡交办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等。
依法依规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但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不参与考评管理。
第七条 考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执法案卷、实地走访问卷以及不定期开展暗访等方式进行。考核考评工作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于次月上旬在全县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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