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研讨交流会讲话(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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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监察权监督制约,打造过硬监察队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机关作为监督别人的机关,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进行规定,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监察队伍的坚定决心。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既是对监察工作的规范,也是对监察干部的保护。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监督制约,促使我们的监察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忠诚履职、清正廉洁,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过硬监察队伍。
二、聚焦《条例》关键内容,强化对公职人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条例》在监察范围、管辖以及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我们要紧紧围绕这些关键内容,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确保公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
(一)精准界定监察对象,实现监督全覆盖。监察对象的准确界定,是实现监察全覆盖的前提。《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范围逐项作出细化,明确了各类公职人员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我们要依据《条例》规定,对我市公职人员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应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无一遗漏。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兴领域、新出现的公职人员身份,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进行判断,防止出现监督空白。通过精准界定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有效监督,使监督无死角、全覆盖,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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