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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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结合企业的特点,建立一套有利于开展_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开展争创“双强六好”企业党组织活动,使企业党建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八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组织阵地,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_政策,扩大党组织在企业的影响力。
第九条 按照上级党组织满意、业主满意、党员职工群众满意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加强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企业主与职工群众的利益矛盾。
第十条 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先进的企业文化,广泛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组织活动,凝聚人心、形成合力,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构建和谐企业。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宏观指导,做好牵头抓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各党(工)委要做好本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具体管理及协调服务等工作,以每季度召开例会、座谈会、交流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并组织好考核评价工作。要定期了解指导员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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