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开头部分已省略392字)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
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_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_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_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诫勉谈话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
仅展示628字,全文共153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