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请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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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病假期限根据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
3.事假:因私事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4.婚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产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男性工作人员可享受陪产假。
6.育儿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工作人员,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7.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申请丧假3天;其他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1天。
8.探亲假:符合国家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假: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按相关规定或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填写请假单:请假人需提前填写《镇人民政府请假审批单》,注明请假类型、时间及事由。
2.逐级审批:
-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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