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附图表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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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支部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重点进行“六个清理”:①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的表现和复评复议后的组织评定情况;②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③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④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⑤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⑥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况。
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广泛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分配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深入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也可通过网络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_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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