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产达产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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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支持复工复产企业加大生产。对企业因疫情新增的防疫物资投入和医疗废物处理费用,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实施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及时兑现2018年以来新升规企业升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
四、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工业企业,2月租金全免,3月、4月租金减半收取。在做好防控措施前提下,对复工复产企业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疫情期间企业同期新增运输成本,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五)为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疫情期间供电企业停止执行向生产用电企业预收电费的购电制模式,当月用电实行月结月清电费缴费机制。对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生产相关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规上绿色载能企业同期生产的用电增量按每千瓦时财政补贴资金1分钱(含税),单户生产用电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电成本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岷江水电公司)
五、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
(六)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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