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会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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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党_明确要求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务院国资委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总目标、总原则和总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必须强化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处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问题,确保党_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条例》从持之以恒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坚决查处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二)落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违法处分事宜,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际,细化法规有序衔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之中,在国家层面缺乏一部系统性的专门法规,以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适用范围、分程序等,从而填补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空白。《条例》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出发,统一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将处分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权力边界,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促进依法履行职责和进一步打造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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