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全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现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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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保社会救助效率逐步提升。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了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规范有序的将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全区x个乡镇办(街道),使乡镇办(街道)成为了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区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监管工作。合理有效的分离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优化简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审批层级时限,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动态管理更具时效性和科学性。
二、问题及成因
(一)城乡社会救助力度和水平存在差距。首先是基层干部力量相对薄弱。城区困难群众相对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社会关系复杂,摸排难度大,而大部分城市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少且往往身兼数职,再加上救助政策上也未组建专门的队伍力量进行结对帮扶,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以及工作报酬的不相匹配严重挫伤了社区社会救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其次是资源投入量相对较少。对城市困难群体的救助一般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固定标准进行生活补助或补贴,而普惠性资金扶持平摊到每个困难群众身上毕竟是有限的资源。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上可以凭借着耕地和宅基地实现吃住自给自足,而城市困难群众的吃穿住行都是刚性支出,再加上城市物价水平相对较高,所以政策救助资金对一些生存困难的城市群众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政府如果不加大资源投入以创新救助途径或形式,救助面就显得较为狭窄。然后就是政策衔接不足,目前对城市困难群体的救助几乎普遍采用资金救助,发展性扶持存在缺口。虽然资金救助在很多情况下是最实在的,但事实上对大部分特殊困难群体来说,资金补助只能满足其当下短期生存需求,再加上城镇现有的其他配套政策,如就业救助和住房补贴等政策在实施中“僧多粥少”且受周期性限制,如果不加强各项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仅靠民政社会救助的给钱给物是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和发展的长期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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