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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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刻理解《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_xx大、_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_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对《监察法》作出29条修改,其中12条为新增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监察法总则及有关派驻监察的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增加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_全面领导,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规定。二是完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体制,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_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二)完善监察对象范围。一是将监察对象范围从“狭义公职人员”扩展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规定相衔接。二是明确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三是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
(三)完善监察机关职责。一是在监察机关职责中增加开展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规定。二是完善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三是完善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职责,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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