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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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七条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印发的制度、规定、办法与党章、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论证、评估,擅自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职工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工作失职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法律诉讼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瞒报、虚报、漏报或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应对或核查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群体性事件中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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