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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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 强化法律顾问室机构建设,进一步明晰机构设置,准确定位机构的领导层、服务层、智囊层、辅助层等“四个层次”。
第六条 深化法律顾问室领导层建设。法律顾问室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担任。
名誉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组织领导,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抓实法律顾问室服务层建设。法律顾问室在州政府办公室法规科设秘书处,负责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完成好州人民政府领导安排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做好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重视法律顾问室智囊层建设。选优配强顾问、顾问单位。顾问以执业律师和科研院校法学学者为主体,视情况吸收有关法律专业机构的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州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业务办理和关系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顾问单位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校或者研究机构等单位中择优选聘,负责州人民政府在较长时间需要专题集中研究,且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办理。
第九条 推进法律顾问室辅助层建设。助理从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科研院校青年学者、行政机关公职律师中选聘,负责配合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协助顾问、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条 加强法律顾问室工作队伍建设,构建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工作队伍,实现队伍建设的“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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