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关于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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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进城,村民自治难以为继。一是村民大会召集难、决议难,村“两委”管理能力和动员能力欠缺,会议召开频率较低,民主决策过程缺乏充分的讨论和意见征集,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村级事务群众参与难,在实际工作中,村务公开的内容深度广度不够,随意性较大,且公开形式单一,导致一些村民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过程、财务收支情况等知之甚少,无法有效地参与到自治活动中来。三是对村“两委”实行监督难。监委会由于缺乏相应的业务指导部门,具体监督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发挥实际监督作用,形同虚设。
(三)村民自治主体弱化
一是村民自治主体缺位。现任网格员以村“两委”干部、小组长为主,人员普遍年龄较大,在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性工作时力不从心,处理政策性问题无法给予精准解释。二是自治能力不足。村干部队伍老化、素质和能力不足,同时,农村留守人口以老年人、妇女和儿童为主,他们对村务管理的参与度较低,缺乏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影响了自治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村民自治参与弱化、自治观念滞后。当前,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缺乏共享发展成果的机制,削弱村民共建共治的积极性,部分村民对集体经济缺乏信心,过度依赖政府项目资金,不主动探寻发展经济的方法和途径,存在“等、靠、要”的思想。
(四)村民自治功能受限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村自治政策存在宣传不够、解读不清的情况,95%以上的村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了解,只是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对该法制定的目的和内容并不了解,在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中,普遍表示是听从村委会的安排,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开展。二是社会组织发育不足,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自治的机制缺失,部分村庄虽有文旅企业入驻,但企业与村庄多为“租金交易”关系,未建立产业联农带农机制,难以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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