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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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以下五个亮点:
一是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二是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近年来,国有企业严肃查处一批违反_八项规定精神、“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问题。《条例》系统梳理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措施,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三是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近年来,一些国企存在重点领域廉洁风险较大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廉洁风险高发环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廉洁风险防控评估、强化廉洁风险防控监督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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