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法队伍建设巡查活动实施方案(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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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查方式
1、听取汇报和查阅资料。听取被巡查单位班子建设、队伍管理、廉洁执法、纪律作风、选人用人等方面的专题汇报。调阅教育整顿工作相关台账、抽查干警《自查事项报告表》、党组(党委)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等相关资料。
2、个别谈话和集体约谈。对巡查单位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进行全员谈话;对问题突出的政法单位班子采取集体约谈。
3、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召开政法单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干警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进行问卷调查。
4、问题梳理和反馈督导。巡查结束后,梳理被巡查单位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区纪委监委形成廉政建设报告,由区委组织部形成选人用人、干部队伍管理报告,列出巡查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巡查报告要报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
四、方法步骤
1、4月15日前,由区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抽调人员组成三个巡查组开展队伍建设巡查。抽调参加巡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巡查。
2、4月30日前,完成对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的进驻巡查。巡查组按照接续巡查的方式,对被巡查单位进行巡查,且每个单位进驻巡查时间不少于5天。
3、5月10日前,完成问题梳理,形成“两报告一清单”,即被巡查单位的廉政建设报告,选人用人、干部队伍管理报告和巡查问题清单,经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反馈被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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