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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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监督形态”:《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五个加重情形”:《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
“六大违纪行为”:《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
违反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_保持一致、发表和传播危害_言论、危害_团结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信仰宗教、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把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
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或参加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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