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街道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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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合同期满不愿续聘的,应由本人提前30天提交书面离职报告,所聘办(所、站、队、中心)审核后向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申报批准。同时,所聘办(所、站、队、中心)应督促离职人员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到基层党建办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其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等原则上依据称职等次标准,按月折算发放。因按此款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手续而产生的工资、奖金等费用由相关办(所、站、队、中心)负责追回。
第五条 临聘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区职能部门临聘人员由街道工委建议区职能部门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街道)。
(一)政治立场方面:政治立场不坚定,“四个意识”树得不牢的;违背_方针政策,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的;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煽动群众上访、闹访的;
(二)遵守法律方面: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及被相关执法机关立案处理的;
(三)工作纪律方面:工作中有索、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内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办所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被街道纪工委督查累计三次不在岗的;
(四)工作态度方面:责任心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
(五)工作能力方面:能力水平较低,不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或胜任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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