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附待岗审批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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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的;
(四)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或泄露商业秘密和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公司服务制度和要求或个人行为与企业宗旨、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相背离,有损公司形象及社会声誉的;
(七)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环保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个人因能力素质、业务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严重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九)部门员工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十)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责令待岗的;
(十一)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待岗:
(一)因公负伤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待岗期间经培训考核仍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予以调岗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待岗核准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待岗条件向公司经理办公室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二)经理办公室和工会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后交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经理办公室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到经理办公室或公司指定的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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