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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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达学习上级、业主、监理有关指示、规定、要求,审议本单位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制定落实公司工作会、职代会目标和要求的措施;
3、确定本单位年、季、月度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评估计划、措施、方案执行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处置;
4、机构设立、调整及人员编制;
5、工程分包单位的选定,船机设备租赁、大额材料供应商确定,重大经营决策和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及党群系统等重大事项;
6、本单位部门、班组人事任免及干部、职工违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7、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分配方案的确定,工资、奖金调整及人员绩效评价;
8、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表彰奖励;
9、重大质量、安全、治安事故,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职工违纪事件处理,涉及本单位稳定的事件;
10、审查单项工程分包预算、结算,重要施工、技术、管理方案;
11、年度预算费用确定和预算外重大费用开支及局、公司规定的有关需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12、对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本单位党政工作报告、总结;
13、听取本单位主管领导、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提出的问题;
14、研究解决项目经理提出的问题;
15、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六条 基层领导班子会议必须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参与讨论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做出决定,经研究后,再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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