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治理视域下邪教防治实证研究——以浙江省部分县域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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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的邪教渗透形势复杂,且在各个县域呈现不同态势。新经济社会学理论认为,乡村社会作为“三农”载体是“一个自然或历史形成的有限范围内的成员在群体中具有高度嵌入性的社会——地理——实体”[3]。诚然,在地理、文化等因素影响下,乡村社会保留着传统的民族习俗、语言和宗教信仰,并维持着以血缘、亲缘为纽带的家族或宗族聚居的生活方式,为邪教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为此,农村邪教防治工作需要在乡村治理体系框架下,运用乡村社会的资源优势,防控以邪教势力为渗透主体的邪教存量风险,防范以农村社会为渗透对象的邪教增量风险。
(二)邪教防治之于乡村治理的必要性
1.邪教危害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邪教借宗教之名传播迷信思想,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破坏家庭和谐,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阻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确立。例如,“全能神”邪教成员于2012年在各地散布“世界末日”谣言、制造恐慌,陆续制造故意伤人、故意杀人案件10余起[4]。中国反邪教网“助你寻亲”栏目数据显示,因痴迷“全能神”而离家出走的有542人,其中从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回归家庭的有118人,大部分在农村生活,年龄多为40-60岁[5]。
2.邪教势力较难被法律彻底干预和遏制。我国自1997年订立《刑法》第三百条以来,通过修订法案、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了“邪教组织”的认定、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和相应定罪量刑等问题,为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提供了司法保障。经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审理邪教组织刑事犯罪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书共计4294份。其中,涉及“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邪教的分别有2956份、1053份、96份,约88%的判决书涉及违反《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6]。但是,被司法惩治的邪教分子中,邪教组织底层成员占较高比重、骨干分子占较低比重,而对于在境外流窜的邪教组织及其领导者较难打击,使得彻底铲除邪教势力较为困难。此外,有些邪教借宗教自由、民主和人权之名组织意识形态领域的活动,较难受到司法的干预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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