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家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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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队党委正、副书记对总队党委班子成员、总队机关二级专员以上职级干部、联系点单位主官,总队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战线处室负责人、联系点单位主官进行廉政家访。
(二)支队党委正、副书记对支队党委班子成员、支队机关一级督导员以上职级干部、联系点单位主官,支队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战线处(科)室负责人、联系点单位主官进行廉政家访。
(三)大队党委正、副书记负责对所属干部进行廉政家访。
(四)总队和支队机关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处(科)室干部进行廉政家访,各级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指挥中心所属人员的廉政家访工作由对口负责的机关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六条 廉政家访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开展,发现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家访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纪委汇报。
第三章 内容方法
第七条 各单位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廉政家访摸排情况、排忧解难、增进联系,形成监督合力。
(一)摸排情况。通过廉政家访,全面了解掌握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家庭情况以及个人品行等方面情况。
(二)排忧解难。通过廉政家访,及时了解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关注焦点,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困难,彰显组织关怀。
(三)增进联系。通过廉政家访,建立家访人员和受访干部及家属全面沟通联系机制,增进其对单位和组织的感情,引导家属当好“廉内助”,营造廉洁文明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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