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干部实绩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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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公布的单项工作的排名情况(有正式红头文件)纳入记分范围。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单项工作中,排名前20%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排名后20%的,分别扣减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责任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
单位(部门)每受到1次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批评约谈、巡视巡察督查问责的,分别扣减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责任人实绩8分、3分、1分、0.5分。
干部本人获得荣誉称号、表彰、通报表扬或受到批评约谈、巡视督查问责的,参照上述相应层级,奖励或扣减本人对应分值。
(二)记功奖励
单位(部门)每获得1次集体一等功(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0分;每获得1次集体二等功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3分;每获得1次集体三等功(事业单位记功奖励)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分。
干部本人每获得1次个人一等功(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的,奖励本人实绩10分;每获得1次个人二等功的,奖励本人实绩3分;每获得1次个人三等功(事业单位记功奖励)的,奖励本人实绩1分。
(三)典型发言
单位(部门)在国家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8分;在省部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3分:在市厅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各1分;在县处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主要作用人实绩名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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