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研讨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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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标对表,检视工作差距不足
《条例》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对照《条例》要求,结合我所分管的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改进。
(一)监督精准度有待提高。在监督工作中,虽然能够围绕党_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但在监督的精准度上还有所欠缺。有时对一些问题的发现不够及时、准确,未能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还不够灵活多样,创新意识不足,部分监督工作仍停留在表面,未能真正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分析问题、精准反映问题、精准推动解决问题。这与《条例》所要求的精准监督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监察措施运用不够规范。尽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一直强调要依法依规使用监察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例如,在个别案件中,对某些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把握不够准确,审批程序执行不够严格,文书使用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虽然没有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反映出我们在监察措施运用方面还存在漏洞和不足。《条例》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操作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监察措施的运用,确保每一项监察措施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三)内部协作配合不够顺畅。我分管多个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有时存在信息沟通不及时、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甚至出现重复劳动的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还有待加强,未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制约,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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