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漏报问题检讨书
……(开头部分已省略1150字)
第二处漏报(异地房产信息不全)的细节还原:xxxx年x月,为方便女儿在市读高中,我在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当时开发商告知“房产证需等待交房后180天内办理”,考虑到“未取得产权证书不属于‘实有房产’”,我在填报xxxx年度个人事项时,仅在“房产情况”栏填写了购房合同编号、地址和总价,未按要求备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xxxx年x月交房后,我因工作繁忙(牵头筹备“庆祝建党x周年”主题活动),一直未主动查询产权办理进度,直至今年月组织核查时,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该房产已具备办证条件(xxxx年x月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但仍未按规定更新信息。
回顾这两处漏报的细节,我深刻认识到:表面是“粗心”“遗忘”,本质是对组织纪律的轻视、对政治规矩的漠视。作为文秘出身、长期从事文字工作的领导干部,我对文件的“字斟句酌”远胜于对自身行为的“斤斤计较”——填报个人事项时,我习惯性地参考往年模板,却未逐条对照最新填报说明;我熟悉“宣传口径”的把握,却不擅长“自我要求的校准”;我强调“文字材料要真实”,却忽视了“个人情况更要真实”。这种“重业务轻纪律”“重形式轻内容”的倾向,本质上是对组织不忠诚、对责任不担当的表现。
三、根源剖析:从“思想松动”到“行为偏差”的深层诱因
此次漏报事件,绝不是简单的“填错表”,而是我在思想、作风、纪律层面存在突出问题的集中暴露。经过深刻反思,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对“个人事项报告”的政治意义认识模糊。我曾片面认为,个人事项报告是“填写几个数字、勾选几个选项”的程序性工作,是“组织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手段”,却未从“政治忠诚”的高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中国_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这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我却将其等同于“一般性工作要求”,甚至存在“只要不贪不占,漏报点小事没关系”的侥幸心理。这种思想上的偏差,导致我对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视程度远低于业务工作,最终酿成错误。
仅展示876字,全文共3524字